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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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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达州 李光德
兰花作为商品,其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多,数量也越来越大,随之引发的兰花交易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多。原因虽然复杂,但有一条可以肯定:绝大多数兰花交易纠纷是因销售假冒兰花引起的。
君不信,吾略举一二:
据成都一兰友讲:2006年贵阳全国兰博会期间。广东、台湾兰友就找到一“养兰大户”商量“退货”事宜。据说按当初买兰时讲好的条件:“按现在行情照苗点数”。那么这位“养兰大户”将赔偿买兰人上千万元,虽不导致他倾家荡产,最起码也要付出为数不少的银两。最后,经过多数兰友与买卖双方调解,加之买兰一方顾及到这位“养兰大户”的面子和今后的往来。最后商定按当时买的价格加上合理的发苗数给予赔偿。就这样,这位“养兰大户”还是将几百万元现金打入买兰人的帐户才算摆平。
另据都江堰几位兰友讲:他们几年前多人合伙在彭州一兰友处买的一个上好品种,栽了几年已发展到100余苗,结果花开出来不是当初买的花。他们便找到彭州这位卖兰人。这位卖兰人说:这个品种是我在成都某“大户”那里买的,我已多次找他协商,他现在根本不承认,我也没办法。最后彭州兰友为了减轻都江堰买兰人的损失,自己拿出近20万元,把当初买兰花的钱付了。都江堰的几位兰友只好自认倒霉。
还有巴中一位兰友向我讲述他的遭遇,更是让人哭笑不得。他4年前在成都一“大户”购进3苗春剑奇花—“火炬”,栽到2004年春,5苗复花根本不是什么“火炬”,属一般的普通春剑麻花,当买兰人找到这位“大户”,问其如何处理。他态度很好,马上换了3苗“冠神”,并赔偿一苗春兰中华麒麟;可到了2006年春天,换回的“冠神”已发至7苗草复花,仍然不是什么“冠神”,现在已发到12苗了,此“大户”仍未给个说法。仅就此事,让这位兰友对个别“大户”的所作所为已失去信心。
以上三例均系兰花交易中缺乏诚信引发的。虽属个案,但对兰花交易的诚信度影响极大,让广大新入户简直不敢贸然购入。
兰花交易与其他商品交易虽有所不同。但最起码的品种应该对路,至于开品差一些,那是自己栽培环境、温湿度控制和苗情有关。可连品种都变了,什么也不是,青麻花一个,你让买家如何想。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如果不诚实,那他连基本的人格都不具备,还如何做人;一个人如果不守信用,那他就失去了人格,还谈何做事。
买卖兰花(商品)如果缺乏诚信,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那谁还愿意与你交往,更谈不上做买卖。
当然,不诚实守信的人必然是少数,就这少数人就破坏了诚信原则,就败坏了整个行业的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商品交换还是兰花交易,均应讲究“诚信”, 买卖双方均应以诚相待,卖货真价实的东西,不坑人害人。即便在买(卖)过程中发生一些预想不到的事情,也可以通过协商尽量减轻买(卖)双方的损失。
笔者曾亲眼所见四川都江堰养兰大户讲求诚信,真心实意为买方着想的典型事例,他就是在兰界享有盛誉的胡致东先生。那是2005年的初冬,笔者有幸在胡先生的兰苑观摩兰草长势,见一新手在几位兰友的陪伴下,到胡致东的兰苑东挑西选,最后选中两苗桃园三结义,讲好价付完钱,买方高高兴兴的把草拿回家,不料三个月后得病死了,作为买方损失惨重。胡先生知道后二话不说,在自己园子里另外选了一苗带芽的桃园三结义给这位新栽户。并表示:“我给你栽好,等能卖钱了再帮你卖了,找回你的损失。”这位新手感激得不知说什么好。就连我们这些在场的兰花朋友,都为胡致东先生的这种诚信所感动。正如他自己在《兰花世界》2006年第6期对买卖纠纷讨论时说的:“在我的兰苑里,凡是得了病的兰草是坚决不卖出门口。”同时提醒广大兰友“买草最好到那些诚信度较高,有相当实力的兰苑,不要贪图便宜,要搞清楚所买兰草的来龙去脉,这对维护兰界正常秩序有着重要作用。”试想这位新手如果不是遇到胡致东先生这样讲诚实、守信用的大户,而是遇到前面讲述的三例诚信度极差的“大户”,那这位新手将会一蹶不振,对养兰失去信心。
从以上事例中不难看出,在兰花交易中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极为重要。
诚实守信,是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指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准则。那么在兰花交易中如何做到诚实守信?我个人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以假乱真”的原则。就是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干些缺少兰德的事,用“粘、插、拼”的假花,拿来当“真花”、“名花”卖,做害人之事。
诚实是兰花交易的基本原则。养兰首要的是“养德”,没有道德的养兰人早晚是要受到惩罚的。云南鹤庆“5.28”特大盗窃杀人案,就是一个最好例证。如果当时被害人在经营兰花买卖时以诚相待,把欠人家的60多万元还上,也许就不会发生以后的杀人案,其结果是命丧黄泉,人财两空。
二、不“以次充好”的原则。兰花交易中,有几种怪现象。一是有的人总爱“神吹”、“鬼吹”,把自己不怎么样的花,吹嘘的“天花乱坠”。二是以低档次的花冒充高品位花、名花出售,一旦复花,几年过去了,买家的损失无法弥补。三是用与名品相同的苗子充当名品卖。凡此种种,均属损害兰花行业的“败类”。
三、不“鱼目混珠”的原则。所谓“鱼目混珠”,就是把两种不同的开品兰花,种在一起,让你买回去复花才发现不一样。等你找他时,已水过三秋,让你的损失无法弥补。
四、对自己所卖品种“终身负责”的原则。在兰花交易中,要本着对人负责和对己负责的精神,对卖出去的每一个品种均要负责到底。正如胡致东先生所说:“在我的兰苑里,决不让一株假花、病草卖出门口。”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胡先生种植、经营兰花也有十来年了,还没听到说有人找他“退过货”。当然,兰界还有许多象胡致东先生这样的诚信大户,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我们真心希望兰花界多一些真诚,少一些欺诈;多一些友谊,少一些争吵;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埋怨。共同为兰花事业的兴旺、发展尽一份自己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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