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富人在慈善事业上的表现,各方面的原因很多
主要是现有的捐赠免税制度不合理,且免税基本没有执行,甚至部分地方政府把企业及个人捐税当作是大头,这严重打击了国内的慈善行为,至于慈善事业就更不用说了,基础都没有,何来大楼
(据统计,全国民政系统2005年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元,而个人退税率为零!
附:该数据出自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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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余颖 )
1: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按照3%捐赠免税的政策,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多少税收减免,还要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税费,捐款越多,纳税越多。这实际上是不鼓励企业捐赠。而美国1969年的税法沿用至今,对于企业捐赠的免税比例是11%。无论是着眼于国内的现实,还是与别国横向比较,1994年定下的3%的免税额度已经过低,应该改改了。
2: 申请退税的繁琐手续是企业和个人共同的拦路虎。民政部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去年体验了一次申请退税的过程。他向中华慈善总会捐了500元钱,而申请减税的手续竟多达10道,整整办了两个月。此外,慈善事业运作的透明度不足也引起了企业和个人的担忧。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有个日本人通过内地一个慈善组织捐献了一座乡村小学,后来发现建成的乡村学校比图纸上显示的小很多,大失所望。
3: 据了解,现有政策对非公募基金会仍有许多限制。在原始资金方面,《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高额度原始资本金前置条件对基金会发展形成了一种限制。
4: 慈善捐赠无疑是把民营企业的财产拿出来公示、公审,对于企业家来说,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很多企业和个人怕“树大招风”,而远避慈善,不敢捐赠,以免惹火上身。某些媒体为了追求卖点,非常热衷宣传中国企业家的“为富不仁”,人为塑造了企业捐赠的“赎罪”动机,使企业和个人慈善捐赠难以得到应有的赞扬
[ 本帖最后由 晨光 于 2007-1-2 15:46 编辑 ]